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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次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布时间:2013-05-14 09:51作者:cmadminces查看次数:209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控制和应对突发性重特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河北省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廊坊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市事故救援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局处理本辖区内重特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活动中,由于责任过失或不可抗拒自然力影响突然发生,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一)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基坑支护结构坍塌造成临时或临近建筑物倾斜或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三)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外脚手架倒塌,大型施工机械倒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四)在建工程主体结构严重沉陷或倒塌事故;

    (五)建设工地发生大面积火灾、群体性食物中毒或煤气中毒等事故严重危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

    (六)供水、热力、燃气管网泄露引发的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安次区建设局、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以及永兴热力公司等有关单位,均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严格的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区建设局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辖区内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以及永兴热力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制和职责

    第七条  区建设局成立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由区建设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局长任副总指挥,局办公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股、建筑市场管理股、拆迁公司、安次建设(集团)公司、区二建、安次区房产总公司等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成员。


    第八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发布启动本预案的命令;

    (二)负责抢险救援的全面部署和指挥,决策重大抢险救援措施和处理方案;

    (三)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市建设系统应急救援资源,必要时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根据抢救工作需要,协调请求供电、通讯医疗、救护、交通、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支持,解决现场救援组在抢险中遇到的人、财、物信息方面的困难;

    (四)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建设局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

    (五)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九条  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出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副总指挥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在总指挥因特殊原因不能赶赴事故现场时代行总指挥职责。

    第十一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股,办公室主任由区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股股长担任,成员包括机关有关科室人员。

    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指挥部的具体事宜;

    (二)收集和核实建设系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三)组织展开处理事故工作会议;

    (四)组织召集安全技术专家,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持;

    (五)定期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六)监督、落实抢险救援物资、设备的日常储备。

    第十二条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救援专家组、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信息组、善后处理组。

    (一)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加强对事故应急处置的科学、有效性,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区建设局质安股、建设系统安全专家网部分成员(与市建设局质安科联系由其负责抽调)以及局相关业务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预测重大建设安全事故隐患,在处理事故现场时针对技术问题提出应急处置对策,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协调联络组。负责与安监、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部门联系沟通及情况互报和人员救治。

    (三)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大型设备(吊车、装载机、挖掘机、运输机、运输抢险车辆)物资、照明灯具等调配和调度妥善安排抢救队员的生活后勤保障工作;指挥现场群众疏散;疏导交通事故现场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四)事故信息组。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及时传达指挥部做出的决策命令;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络与沟通,根据指挥部命令,统一口径,对外公布信息,并及时报道宣传抢险救援中的先进事迹;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物证、资料的收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组织现场摄影,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五)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死者善后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协调帮助、指导事故企业做好伤亡人员的经济赔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有效地处置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指挥部设立指挥机构,成立安次区重特大建设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队,下辖热力、建筑施工两个抢险分队。根据事故类型出动相应抢险分队,另一抢险分队随时待命支援,担负事故现场抢救、清理事故现场和消除事故隐患的任务。必要时可请求市应急救援队的支援。

    (一)建筑施工抢险分队(20人)。由局质安股、安次建设(集团)公司、安次区二建、安次区房建牵头。

    (二)热力抢险分队(20人)。由房地产管理总公司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  区建设局应急组织和职责:

    (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应急工作制度和预案,建立由一把手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并设置办公室、应急救援专家组、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信息组、善后处理组和抢险救援队等机构;

    (二)拟订本地区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

    (四)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相关单位:包括施工企业、供热以及施工现场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结合实际,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施工企业现场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

    第十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应建立并完善本地、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第十八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落实情况,并做好器材、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特别是现场应急救援队要始终处于临战状态,必须按规定配备配齐应急救援车辆、救灾器材和通讯设备。要严格应急救援装备管理,专人保管,定期保养,实施更新,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安次区建设局应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安监、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安次区建设局以及相关单位,要定期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并每年不少于一次有针对性的实战演练。

    第四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遵循“迅速、正确”的原则,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区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二)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三)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四)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五)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六)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二十三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安次区重特大建设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队到达以前,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相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第五章  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情况,根据核实的事故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本应急预案,由总指挥批准后实施。总指挥不在时由副总指挥启动预案。

    第二十五条  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应急预案组、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各应急预案组、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本预案,迅速到位,并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抢险人员、车辆及机械设备投入抢险行动。同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建设局。当总指挥不在时,应按顺序由主管安全工作副总指挥、发生事故分管副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应协调好救援力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第六章  应急终止

    第二十九条  区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建设局报告。

    第三十条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价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抢险纪律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在应急救援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第三十二条  在应急救援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临阵脱逃,危害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现场救援人员在应急救援中,要加强自我保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防护工具,确保抢险过程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应急预案由安次区建设局制定并管理,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实际,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防范技能。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